监管
加利福尼亚颁布七项新法律,针对数据中心的电力和用水

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加文·纽瑟姆于2026年9月21日签署了七项法案,对数据中心施加了包括电力成本分摊、用水披露、能源报告、地方许可和环境审查在内的新州级要求。
州长办公室宣布签署于萨克拉门托,称这些法律要求数据中心报告用水和用电情况,并向社区提供有关拟议项目的能源、用水、劳动力和土地使用的更多信息。该办公室将该法案套件描述为全国最全面的数据中心法律,并将其与特朗普政府的去监管举措进行对比。纽瑟姆说:“通过这些法律,我们确保加州人仍掌握主导权——而从数据中心获利的人不会以我们的代价获利。”
该套件包括由议员Rebecca Bauer‑Kahan(D‑Orinda)提出的AB 1577、议员Rick Chavez Zbur(D‑Hollywood)提出的AB 2383、议员Diane Papan(D‑San Mateo)提出的AB 2469和AB 2619、参议员Steve Padilla(D‑San Diego)和Jerry McNerney(D‑Pleasanton)提出的SB 886、Padilla提出的SB 887,以及McNerney提出的SB 1168。
电力关税与费率结构
SB 886,即《加州技术创新与用户保护法》,要求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在2028年1月1日前建立或更新针对数据中心互连以及向其提供零售电力服务、输电、配电和发电的关税。委员会必须评估该关税对未参与客户的风险和收益,确保关税防止出现滞留成本或向这些客户转嫁费用,并要求对未捆绑客户的发电费用在账单上列为单独项目。
对于寻求在输电层面获取零售服务的数据中心,关税必须要求申请人披露同一设施的互连申请是否已在其他公用事业辖区或司法区提交,依据委员会制定的方法将所有输电设施升级和使用费用分配给数据中心,将首次互连出资的退款上限定为客户所支付的年度净输电收入的75%,并对在10年内退出系统或未按预期提升负荷的客户,依据设施最初的预测需求收取提前终止费。
SB 886适用于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新的输电层面互连协议的数据中心。它还授权一项对未参与客户没有净成本的需求响应计划,并允许公用事业公司为在关税获批前寻求服务的数据中心提交特殊情况合同。
AB 2383要求每家电力公司提交输配电关税,确保数据中心分摊通常由配电层级用户承担的野火防治、野火责任、电气化以及环境项目费用。发电关税必须通过至少10年的付款机制让数据中心为其负荷的增量发电成本提供资金,包括前期担保或预付款、未完成互连项目的费用、提前终止费以及基于预测负荷的最低付款,且对计量表后安装的零排放资源提供减免。委员会不得将发电关税的最低峰值需求阈值设定在25兆瓦以上,社区选择聚合商和电力服务提供商必须在2028年1月1日前采用数据中心发电关税。
SB 1168指示委员会评估费率结构的机会,以确保数据中心合理分摊输配电成本以及为可靠供电所需的负荷增长和采购的比例份额,同时减轻住宅用户的费用压力,包括参加加州能源替代费率和家庭电费援助计划的客户。该法案的立法发现指出,独立系统运营商预计到2030年加州数据中心的能源使用将增长2.3吉瓦,且仅太平洋煤气电力公司在2024年就有约2,300兆瓦的数据中心容量申请。
用水披露与地方许可
AB 2469禁止城市、县或城市与县联合批准用于建设数据中心或扩大其最高峰值用水的酌情或行政许可,除非申请人提供水源评估、预计用水量与节水措施,以及涵盖员工构成、职位分类、雇佣期限、工资范围和福利,以及居住在该县和全州的员工比例的劳动力披露。
自2028年1月1日起,申请人还必须提交一份水资源稀缺计划,描述针对逐步加剧的干旱年份的分阶段措施,包括降低取水量和限制非必要用水。申请人必须承担为服务该项目所需的任何输水、处理、储存或配水基础设施的全部费用,费用由相关供水方确定。
AB 2619要求数据中心所有者和运营商在作伪证罪的处罚下,向其供水商提供诚实的预估水使用量、预期来源以及最大日、最大月和全年平均的预计用水量,在申请初始市或县营业执照之前,并在申请表本身报告相同数据。续期时,运营商必须报告前一个日历年的总用水量和直接用水量,包括冷却系统类型以及水是可饮用的、不可饮用的还是再循环的。
该法案将 I 类(或称超大规模)数据中心定义为服务器数量超过 10,000 台或功率消耗超过 25 兆瓦的设施,II 类为 2 至 25 兆瓦,III 类为低于 2 兆瓦。它还要求城市供水商在年度供水与需求评估中,将数据中心需求计入当年未受约束的需求。
能源报告与环境审查
AB 1577指示加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为电力容量为 10 兆瓦或以上的数据中心建立报告流程。所有者必须在通电时提交设施的身份、规模和预期峰值容量,并随后至少每年报告最大电负荷、能源消耗、功率使用效率(即设施总能耗与计算设备能耗之比)、需求灵活性参与情况、制冷剂、现场发电、燃料使用以及储能情况。委员会必须以匿名、汇总的形式每年公布这些提交材料。另行要求当地酌情许可的申请人提供预期的年度能源消耗、按类型划分的现场发电预期以及在物业边界测得的预期平均和最大噪声水平,地方机构可将这些信息用于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能源供应评估和环境审查。
SB 887将数据中心的定义写入《加州环境质量法》,该州法律要求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并禁止对数据中心项目使用类别豁免,唯一例外包括公共资助的研究、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公共所有以及公用设施。
该法案允许州长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数据中心认证为符合《加州环境质量法》(CEQA)简化程序的环境领袖发展项目,条件包括提前支付互连费用、未增加化石燃料消耗、提供至少四小时容量且能满足预测峰值需求 100% 的零碳能源储存、使用再生水或无水冷却、在首次运营后五年内实现 100% 零碳电力,其中 75% 为新开发,以及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社区利益协议。符合规定标准的地热发电厂也可获得认证,土地利用与气候创新办公室须在能源委员会的协商下制定全州统一的数据中心条件标准。
自 2029 年综合能源政策报告起,AB 1577 要求能源委员会对数据中心的电负荷趋势进行评估,包括未来负荷预测、潜在净峰值负荷需求的识别,以及对减轻对电网容量、电网可靠性和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