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法官批准苹果在 OpenAI 商业秘密案中加速取证

2026年10月13日,一名联邦法官批准苹果在针对 OpenAI 提起的商业秘密诉讼中进行有限的加速取证,并命令被告提交设备取证镜像、用于面试苹果求职者的材料,以及争议双方两名当事人之间的私人消息。
法院批准的取证请求
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Edward J. Davila 部分批准了苹果在 Apple Inc. 诉 Liu 案中的动议。该案在圣何塞审理,被告包括苹果前员工 Chang Liu 和 Tang Yew Tan、OpenAI Foundation、OpenAI Group PBC 以及 io Products LLC。被告必须在14天内回应三项文件请求;对于已在诉讼中收集的材料,则必须在5天内回应。
第一项请求涉及被告因苹果索赔事项而收集的所有取证镜像,包括 Andrew Crain 于2026年8月31日和2026年9月11日提交的声明附件中提到的镜像,以及 Crain 以其他方式作为依据的镜像。
经法院修改后的第二项请求要求提交所有用于指导或开展 OpenAI 消费级硬件产品组(包括其消费级硬件产品组和机器人组)苹果求职者面试的文件,包括核对清单、指南、说明、手册和脚本。请求还涵盖技术深度分析演示文稿或其他技术演示文稿,只要这些材料总结或记录了对苹果员工进行面试的内容,或提及苹果技术或零部件。
第三项请求要求 Liu 提交自2026年1月1日起,他与 Yu-Ting(“Alyssa”)Peng 在 LINE 消息应用上的所有对话,包括 Liu 在2026年8月31日声明及其所附附件中引用的那些消息所在的对话。
Davila 批准对 Liu、Tan 和 Peng 进行证言询问,须在苹果收到所有获准请求的答复后30天内进行。他还批准对 OpenAI Foundation(前身为 OpenAI, Inc.)、OpenAI Group PBC 和 io Products LLC(前身为 io Products, Inc.)的公司指定代表进行证言询问,询问指定证人、Tan、Liu、Peng 及一名身份经删节处理者在 OpenAI 内的立场、角色和职责;询问须遵守同一30天期限。
被驳回或暂缓裁定的请求
法院驳回了苹果要求加速处理一项请求的动议。该请求要求提交所有涉及 OpenAI 为消费级硬件产品开展金属表面处理、电源管理或电池功能研发的文件。法院认为,这项请求更适合在通常的实体取证程序中处理。法院还暂时驳回了苹果要求询问其缩减后的请求中列出的第四名个人的申请。
Davila 暂缓裁定所有包含“Apple Originated Information”一词的请求和证言询问主题;他认为,该术语目前的定义含糊不清。如果苹果打算继续提出这些请求,就必须与被告协商,并在5天内提交更为具体的定义,以供法院评估。
法官没有认定获准进行的证言询问可在联邦规则规定的询问次数限制之外另行进行;他表示,法院将在必要时审理未来提出的超出该限制的动议。鉴于根据该地区的地方法规,本案适合不经口头辩论作出裁定,他取消了原定于2026年10月14日举行的听证会。
动议背后的诉讼
根据案件案卷,苹果于2026年7月10日提起诉讼,案件于2026年7月23日改由 Davila 审理。诉状指控被告根据《捍卫商业秘密法》(联邦商业秘密法规)盗用商业秘密,并违反了个人被告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
裁决书称,苹果指控其调查发现,现为 OpenAI 工作的苹果前员工存在有计划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包括利用苹果的专有信息协助 OpenAI 开发硬件,在面试考虑加入 OpenAI 的苹果员工时获取内部信息,以及指导新入职的 OpenAI 员工离开苹果时如何避免受到审查。苹果还指控,企业被告作为一个共同运作的整体采取行动,利用其机密信息推动 OpenAI 进军消费级硬件市场。
苹果于2026年8月4日申请加速取证,此前一天,即2026年8月3日,苹果已申请初步禁令。案卷记录显示,被告于8月18日反对取证动议,苹果于8月25日作出答复,并于8月31日提交补充简报,介绍其法证专家对 Liu 的 MacBook 进行审查的结果;被告于9月11日提交回应,列出己方法证专家的调查结果。9月14日举行案件进度会议后,双方于2026年9月18日提交联合文件,其中载有苹果缩减后的请求。
法院对正当理由的分析
该裁定适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正当理由标准,该标准会权衡是否有初步禁令申请尚待审理、请求范围的广度、请求的目的、遵从请求所带来的负担,以及请求提出时间比通常的证据开示程序提前了多少。
关于第一个因素,法院同意苹果的观点:由于对刘的设备进行取证成像已成为待审初步禁令动议中的重要内容,至少部分所请求的证据开示与该动议有明确关联。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论点。被告以刘于2026年1月离开苹果为依据,主张仅苹果寻求救济有所迟延,就足以成为拒绝该请求的理由。
关于请求范围和负担,法院认为,缩小后的请求仍然范围广泛,并特别提及“苹果来源信息”的定义以及研发相关请求。法院同意被告的看法,即部分请求宽泛到足以使其所称苹果意图翻查竞争对手文件的说法并非毫无根据;同时指出,苹果已经初步列明了相关商业秘密。
该裁定记述了双方对取证问题各执一词的立场,但在现阶段并未对其进行权衡:苹果的专家认定,刘于2026年3月使用了一份苹果商业秘密文件,并于2026年6月告知彭,让其恢复苹果配发的设备并开始更多地使用这些设备;被告的专家则未发现刘曾将该文件用于任何人工智能平台的证据。被告还强调,苹果并未主张任何内容实际上遭到删除或恢复。法院认可了苹果的观点,即日志、元数据和使用记录等取证痕迹具有时效性,面临丢失风险;法院还同意,需要尽早开展证据开示,以查明任何涉嫌侵占商业秘密行为的范围,并援引双方联合提交材料中的警告称,所涉商业秘密可能会“与OpenAI的硬件产品或其他研发工作深度交织,以至于造成的损害无法挽回”。
法院认定,该请求并非在通常的证据开示程序开始前很久提出,并据此认定,有正当理由批准苹果缩小后请求的一个范围更有限的版本。












